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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教师年度 教学和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8/12/06 浏览量:

   
    为有效推进和提升我校的学科建设水平,积极筑牢和强化各专业的传统办学优势,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质量,长期以来,吉林艺术学院党委及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全校各学科的该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与突破。多年来,作为我校重要一线办学单位的音乐学院在落实此项工作中执行情况良好,为延续和深化这一师资建设理念,音乐学院决定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明确“双师型”队伍发展指向,通过调配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指标量级的方式与各专业教师的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有效对接,充分调动每一位一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立未来各阶段的发展路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院成立教师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副院长、副书记
         成员:各系系主任、副系主任
         秘书:院办主任
         秘书组:相关人员
    二、本办法适用于音乐学院所有在编专业教师。
    三、年度主要指自然年,包含当年的学期和假期。
    四、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最后两个星期内进行。
    五、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分为教学和科研工作两个方面进行。
    六、教学方面的要求:
   (一)基础工作
     1、 班组课教师每学年需完成基础工作量160学时。
     2、 一对一、一对二小课教师每学年需完成基础工作量192学时。未完成基础工作量的教师根据完成情况岗位津贴减半或停发。
     3、教师需在每学期开学到教务办公室领取本学期教学手册,并按照学院要求进行记录,于本学期最后一周交到教务办公室存档;小专业课教师需在每学期第13周上交下学期专业课课程表,不得与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相冲突。
   (二)严格遵守当前学期的课程安排按时上课,不得无故停课、调课或提前下课,调停课需上报教务办公室,并履行相应手续;不得随意代课,代课教师需办理代课手续并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代课,如有违规将根据情节严重性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三)在教学过程中选择适合该课程的教材或参考书籍,严格遵守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并履行课堂秩序管理的职责。由于课堂秩序混乱造成的影响教学效果等问题,任课教师需付主要责任,视情节严重性判定教学事故等级。
   (四)任课教师需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填报成绩登分表、试卷分析单、出题分析单并于本学期最后一周结束前在网上提交学生期末成绩。因教师个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情况视情节严重性判定教学事故等级。
    (五)每学期第十八周为教务处系统评教阶段,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务秘书、学生、各系系主任、副系主任需为本系专业教师进行网上评教,评教平均分低于90分的教师取消最近一次职称晋级资格。
   七、科研方面的要求:
   (一)作曲系、艺术与科技系专业教师:55岁以下教师每年度至少需完成以下条件项中的1项。
     1、为各表演系至少创作完成1部中小型(10分钟以下)的新作品,题材、体裁、形式不限;
     2、为表演系至少创作完成2部中大型(10分钟以上)的新作品,题材、体裁、形式不限;
     3、其它与以上项目类等值的科研工作。
   (二)音乐学系、基础理论系专业教师:55岁以下教师每年度至少需完成以下条件项中的2项。
     1、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不少于2篇的省级(含省级)期刊学术论文;
     2、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不少于1篇的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学术论文;
     3、主持申报或完成不少于1项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教学或科研项目;
     4、主持申报或完成不少于2项校级的教学或科研项目;
     5、参与申报或完成不少于2项省级(含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6、参与申报或完成不少于3项校级教学或科研项目;
     7、独撰或主编学术专著或教材不少于1部;
     8、参编学术专著或教材不少于2部;
     9、其它与以上项目类等值的科研工作。
   (三)钢琴系、声乐系、管弦系、民乐系专业教师:
     1、教授和50岁(含50岁)以上的副教授每年度需举办不少于1场次学生专场音乐会;
     2、50岁以下的副教授每年度至少需完成以下条件项中的1项:
     (1) 公开举办不少于1场次师生专场音乐会,其中教师演唱(奏)比重不低于60%;发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参与申报(完成)校级(含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2) 公开举办不少于1场次师生专场音乐会,其中教师演唱(奏)比重不低于30%;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主持申报(完成)校级(含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3)公开举办不少于1场次学生专场音乐会;公开举办不少于1场次专业学术讲座;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主持申报(完成)校级(含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3、讲师(含讲师)以下职级教师每年度至少需完成以下条件项中的1项:
     (1)公开举办不少于1场次个人专场音乐会;
     (2)举办不少于1场次双人合作音乐会,且每场个人演唱(奏)比重不低于50%;发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参与申报(完成)校级(含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3)举办不少于1场次多人(三人以上)合作音乐会,且每场个人演唱(奏)比重不低于30%;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主持申报(完成)校级(含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八、从事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系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经院长办公会审议,业绩量级可酌情予以缩减。
    九、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教师,年度考核结论认定为不合格,岗位津贴减半或停发;每次未达标考核在下一轮晋职晋级评价中扣除总得分的20%;连续2次年度考核未达标者,硕士生导师停止1年招生资格,普通教师停发1年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五年内连续3次年度考核未达标者,学院对其进行转岗、转职等处理。
    十、本办法自2017年度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音乐学院教师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音乐学院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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