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分院党总支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更好地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升分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吉林艺术学院分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音乐学院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院党总支委员会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分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分院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分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党的建设工作,制定推动本院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事宜。
(三)研究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研究决定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研究分院领导班子建设,向学校党委提出办公室主任、教务秘书、分团委书记人选,并配合做好选任工作。研究选拔各系、室、中心主任人选,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选拔系、室、中心主任等要参照《吉林艺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所在系、室、中心民主推荐、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任职。并向组织、人事、教务、科研部门备案。
(五)研究党支部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及支委职务,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按时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不断探索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新载体和新途径。
(六)研究落实“三会一课”,抓好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
(七)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先进行政治审核,把好政治关,而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研究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其他应由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分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应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委员,非党分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九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该与会者应当回避。与会者应严守会议纪律,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有关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
第十二条 凡涉及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最终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充分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在行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暂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报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