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学生课堂、考试管理规定试行条例
课堂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扰乱教学秩序,课堂内使用手机、吃食物、随意走动、喧哗等影响课堂教学者,视情节给予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条 依据教务处有关考勤的统计,学生旷课、事假、病假总和达到该课程本学期课时量三分之一,取消该生此课程考试资格,按挂科处理;学生上课未按照课程要求购买教材或未带教材者,当次课程按照旷课处理;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迟到1-15分钟按迟到计算,两次迟到累计一次(2学时)旷课;上课15分钟后进入教室,按照旷课处理;节假日前后旷课双倍累积,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实际授课的按课时计算,实习、观摩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8学时计):
(一) 累计达8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 累计达10学时,给予学院警告处分;
(三) 累计达20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四) 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 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累计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1.如有学生替课、替签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该生本学期此课程考试资格,按照挂科处理(注:选修课替课、替考一经发现按照挂科处理,名单中不予删除姓名);替课本校同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院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上报学工处,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四条 专业基础课出勤成绩、卷面成绩各占总成绩部分分值,旷课一次扣除出勤成绩6分;专业课考试期中考试占总成绩4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60%。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于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上报学工处: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四)不配合监考人员检查,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
第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学院警告、学院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上报学工处备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四)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第三条 如果学生在参加总院、国家级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将按照《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考试办法》执行。
此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上内容如有突发或特殊违纪情况,我院将参照《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规定》内容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吉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所有。
吉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